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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Sep 15 Tue 2009 11:04
大陸二奶所生子女,經台商生父認領後,是否具有繼承權?
- Sep 15 Tue 2009 11:04
丈夫大陸包二奶又生子,元配有何權利?得拒絕該名小孩入籍嗎?
- Sep 15 Tue 2009 10:53
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?
- Sep 15 Tue 2009 10:52
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,能否繼承妻或夫之遺產?
- Sep 15 Tue 2009 10:52
配偶與人通姦,被害之配偶能否請求損害賠償?
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以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為前提,配偶與人通姦,究竟是何種權利或利益受侵害?對此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見解: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,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,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,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。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,配偶應互助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而夫妻互守誠實,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,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,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,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,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。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:「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」所謂基於婚姻關係的身份法益,指配偶權而言,立法理由書以配偶之一方被強姦為例,立法理由書雖未舉實務上最具爭議的通姦案例,解釋上應肯定之。是故,被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(即慰撫金)。
- Sep 15 Tue 2009 10:51
配偶與人發生一夜情,是否構成通姦?
- Sep 15 Tue 2009 10:51
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?
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?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,紅刀子出,有人死了才會成立?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,當然不是。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(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),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,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,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。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: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。」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,也就是證據資格。要取得「證據能力」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,包括法定證據方法(被告、證人、文書、鑑定、勘驗)和法定調查程序,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。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,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,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(證明力)的原則。至於有罪之判決,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,最高法院曾謂: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;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證明,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,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,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(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,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)。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,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,(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,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。)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,仍可成立通姦罪。
- Sep 15 Tue 2009 10:51
通姦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?
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文規定,告訴乃論之罪,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,稱之為「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」。所以假如提起告訴,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,這是因為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為之,並非對於特定之犯人為之,因之,告訴權之行使,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自由決定之權,並非許其有選擇所告訴之犯人之意。雖然,依照法條明文,告訴之主觀不可分,僅適用於「告訴」及「撤回告訴」兩種情形,但實務將其擴張至其他情形,承認所謂「不得告訴之主觀不可分」及「不得自訴之主觀不可分」。前者,如甲、乙犯通姦罪,甲之妻丙對甲為縱容、宥恕而不得告訴者(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),依實務見解,丙對乙亦不得告訴。後者,如甲、乙犯通姦罪,甲之妻丙對甲不得自訴者(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),依實務見解,丙對乙亦不得自訴。所以通姦罪,不論是提告訴或提自訴,都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。
- Sep 15 Tue 2009 10:50
誰可提出通姦之告訴?
- Sep 15 Tue 2009 10:50
通姦罪是否告訴乃論?
- Sep 15 Tue 2009 10:50
精神外遇算不算犯法?
- Sep 15 Tue 2009 10:49
通姦所生之子女,應從何人之姓?
- Sep 15 Tue 2009 10:40
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,能否繼承妻或夫之遺產?
- Sep 15 Tue 2009 10:40
夫與人通姦所生之小孩,能否繼承夫之遺產?
- Sep 15 Tue 2009 10:39
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,能否與相姦者結婚?
- Sep 15 Tue 2009 10:39
配偶與人通姦,被害之配偶能否請求損害賠償?
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以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為前提,配偶與人通姦,究竟是何種權利或利益受侵害?對此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見解: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,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,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,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。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,配偶應互助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而夫妻互守誠實,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,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,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,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,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。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:「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」所謂基於婚姻關係的身分法益,指配偶權而言,立法理由書以配偶之一方被強姦為例,立法理由書雖未舉實務上最具爭議的通姦案例,解釋上應肯定之。是故,被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(即慰撫金)。
- Sep 15 Tue 2009 10:39
通姦行為和解後,配偶能否再提告訴?
犯通姦罪者之配偶,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,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,不得告訴,喪失其告訴權(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)。而且實務見解認為,縱容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,並且,一經縱容即概括地、永久地喪失其告訴權(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○五號解釋)。和解是否即表宥恕,喪失告訴權?應可肯定。實務曾表示:如甲、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,仍發生姦淫行為,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,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,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。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,丙怒極乃告訴甲、乙通姦行為。此時,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,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,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,若事後宥恕,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,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,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。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,而不得再行告訴。
- Sep 15 Tue 2009 10:38
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,是否構成通姦?
- Sep 15 Tue 2009 10:32
配偶與未滿十四歲之人通姦,其處罰有何不同?
- Sep 08 Tue 2009 21:37
時代悲劇 大法官釋憲/曾經各尋伴侶「老兵不算重婚」